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突发事件全国配资炒股门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总则
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自治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突发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应急预案体系
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
组织指挥体系
1.指挥体制
自治区、市、县(区)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应当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相邻地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场所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负责搭设。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现场指挥机构可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3.专家组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
1.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按规定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突发事件风险早期辨识能力和信息报告、通报。各市、县(区)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通报。
2.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信息资源,加强综合监测,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二)预警
自治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根据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2)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电视、短信微信与网络、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扩大预警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养老服务机构、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医院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处置与救援
1.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1)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者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调配本区域可用各类力量和资源,按照相关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与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应当通过110、119接处警电话或者其他渠道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财产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和支援建议等。
(2)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事件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2.响应分级
自治区层面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应在自治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级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可根据实际简化制定应急响应级别,无须强制划分为四个级别。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执行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机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地级市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当突发事件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4.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的党委和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请求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支援支持。有关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自治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按规定发布信息。一般情况下,有关方面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舆论引导,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加强分析研判,回应社会关切,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予以澄清,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6.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强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快速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2.调查评估
相关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其中,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进行调查评估,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以及责任追究的依据。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加强形势分析和趋势研判。
3.恢复重建
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国家援助或者统筹协调的,由自治区政府提出请求。
应急保障
1.人力资源
(1)宣传、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通信管理、电力、铁路、民航、人民防空、红十字会、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
(2)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
(3)各地各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的现场协调机制,引导其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做好安全防护,形成整体合力。
2.财力支持
(1)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建立巨灾风险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3.物资保障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国资委、粮食和储备局、林草局、药监局等部门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制定储备规划,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完善物资紧急配送体系;加强重要物资监测,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所需应急物资特别是生活必需品、药品等及时供应。
(2)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规划建设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科技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科技支撑,推动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加强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等功能。
5.其他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厅、民航宁夏监管局、宁夏邮政管理局、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自治区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规定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2)通信保障。通信管理局、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3)电力保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4)公共设施。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医疗卫生、水利、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预案管理
1.编制、衔接与演练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分类、内容、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与修订等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自治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2.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针对本地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救灾等常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3.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全国配资炒股门户,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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